理事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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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土木建筑學會理事會會議制度
(一)理事會根據《深圳市土木建筑學會章程》開展工作,理事會每年不少于一次,到會理事(或代表)人數不少于總人數的2/3,所有決議應有到會理事(或代表)2/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。理事會研究制定學會工作計劃,討論通過重點活動方案,進行學會階段性工作總結。
(二)理事會定期檢查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工作情況,正確行使選舉和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的權力。
(三)理事長應在理事會上作學會工作報告。
(四)常務副理事長應在理事會上作學會財務報告。
(五)常務理事和理事,對不履行學會義務的常務理事和理事予以除名,對工作出色的給予表彰獎勵,對工作中不足的給與指導。
(六)審查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,檢查其年度工作計劃及重大活動開展情況。
(七)研究決定其他重大問題。
(八)本制度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,由學會理事會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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